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银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单元*室。
被执行人:钟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2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钟诚拥有坐落于固镇县清怡水岸14号楼105商铺一处【产权证书号为皖(2017)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177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固镇县清怡水岸14号楼105商铺一处【产权证书号为皖(2017)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1771号】;
二、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续查封的期限不得高于上述查封期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