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平,北京中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悦音博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8号1幢LG-C-边厅36、LG-C-边厅37号。

法定代表人:王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段虹与被告北京悦音博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悦音博艺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平,被告北京悦音博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段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钢琴梦想家会员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课时费10 3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为孩子曹耀晨报名学习钢琴课程,并于2019年5月19日与被告签订钢琴培训服务协议,交纳学费11 424元,对应课时为48课次(另有2课次赠课)。此后,原告又在被告处报名了24课次吉他培训课程,并于2019年7月7日交纳学费4992元。但2020年2月,被告店铺不再营业,未能再提供任何授课。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悦音博艺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合同签订及钢琴课程剩余课时情况,不认可原告所述剩余吉他课程剩余课时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尚在正常履行期内,国瑞店仍在营业,被告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履行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根据协议第二条第6条,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的,不予退还已交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琴梦想家会员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提供钢琴专业课48课次,履行地为国瑞店。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学费11 424元。此后,原告的孩子在被告国瑞店接受钢琴课程培训,原告自称已参加培训15课次。2019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培训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吉他专业课24次课,履行地为国瑞店。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学费4992元。原告在被告国瑞店接受吉他课程培训,原告自称已参加培训12课次。

另查,被告因其国瑞店与出租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争议,将出租人诉至本院。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国瑞店的一些物品被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搬走,近期有望索回。

上述事实有《钢琴梦想家会员服务协议》、收据、国瑞购物中心销售发票顾客联、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涉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涉诉协议实质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新冠肺炎疫情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告虽主张合同履行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以被告国瑞店不再营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其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方钢琴课程剩余课时数,原、被告均主张剩余33课次,不再计算赠课,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原告方吉他课程已接受培训的次数,被告虽不认可原告之主张,但其作为提供教育培训一方,应当保留有原告方上课次数的证据,却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采纳原告方上课15节课时的主张。原告主张退还的培训费用数额,不高于本院计算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段虹与被告北京悦音博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签订的《钢琴梦想家会员服务协议》、于2019年7月7日签订的吉他培训协议;

二、被告北京悦音博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段虹培训费用10

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元,由被告北京悦音博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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