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华瑞,男,汉族,住昔阳县。
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邢小天,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女,汉族,住昔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毛华瑞与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华瑞,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华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12月17日工资共计6676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12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由于被告拖欠本人工资不发,本人辞职。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未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工资确实没有结算完,不确定欠发金额。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与被告会计的通话录音光盘1张,证实原告向陈慧珍索要工资欠条的情况。
2、便条1张,证实其内容为,毛,10月2969、11月2916、12月1596,未收款805,合计6676。
3、考勤卡表复印件1张,证实原告的上班情况。
4、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实昔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毛华瑞、齐某某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便条看不出是谁写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知,被告提供了员工工资汇总表1份,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6676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负责昔阳县南关片区的快递发送,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加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被告欠原告工资6676元未付。2021年7月7日,原告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及被告欠原告工资6676元的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且有通话录音、便条、员工工资汇总表相印证,应予认定,原、被告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6676元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毛华瑞工资66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昔阳县新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
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