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六大街3-1-131。 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 被告: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朝霞 书 记 员 胡焕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