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洪丽。
被执行人苗金明。
被执行人陈丽。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洪丽、苗金明、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5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