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若飞,男,1985年4月12出生,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殷德禄,男,1982年3月5出生,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王文军,男,1988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黄斌,男,1985年9月5出生,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敦煌市鑫金鼎艺术玻璃建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肃州镇高台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MA73CEE998。
法定代表人:殷德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若飞与被执行人殷德禄、王文军、黄斌、敦煌市鑫金鼎艺术玻璃建材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01750元。本院以(2020)甘0982执1468号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殷德禄无证券、无房产、银行有5000元存款,已划拨至本院,有车辆,已查封但不宜,被执行人王文军无证券、无存款、有房产、有车辆,已查封但不宜,被执行人黄斌无证券、无存款、无车辆、有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敦煌市鑫金鼎艺术玻璃建材安装有限公司无证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甘0982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