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武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峰,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万国。
审理经过
原告王武德与被告任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万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武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同时支付利息共计41907元(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月息1600元计算为22400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19507元),以上本息合计121907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还款期限后被告并未如约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推诿拒付。
被告辩称
任万国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被告任万国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武德现金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月息1600元),归还时间6个月。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向其出具借条后,该笔借款本金8万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其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明确地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方式,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为(以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月息1600元计算为22400元+以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份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被告任万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万国向原告王武德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月息1600元计算为22400元+以8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份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计1369元,法院专递费30元,以上共1399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2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