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良之隆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700号江阳市场内E1-104。
负责人:柯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妙,员工。
被告:陆和柒餐饮管理(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98号第四层第L4055-4056号。
法定代表人:宗川,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良之隆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陆和柒餐饮管理(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良之隆食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