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来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梅,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门城新城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58号。
法定代理人:张炳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乾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永定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村东。
法定代理人:崔来芳,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陈来成诉被告北京门城新城企业管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永定商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陈来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来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陈来成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梁朝宝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吕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