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熊大赛,男,系原告小叔。

被告:熊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原告熊奇与被告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奇委托代理人熊大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还清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熊金于2020年3月30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前后两次找原告借2万元周转,并约定利息500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9月1日偿还5000元,余款15500元于2020年11月底还清,被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和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熊金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20年3月,被告熊金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熊奇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向被告转款共计20000元整,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上载明,被告熊金2020年9月1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2020年11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为此,原告熊奇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熊金偿还借款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借条复印件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熊金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熊奇借款,原告熊奇向被告熊金给付了借款,被告熊金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熊奇主张利息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借期内利息500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期内利息500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熊金应及时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熊金怠于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熊金承担败诉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熊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义务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熊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熊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6.25元,由被告熊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