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峰,该研究所所长。
被告:安徽省中坤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庆付,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彭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研究所与被告安徽省中坤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彭程技术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淮北市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研究所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研究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市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淮北市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