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惠民南路新天地华润苏果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87583092Q。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芜湖鑫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诉被告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静在交通银行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静在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存款(在934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