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任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01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杰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罚金五千元。因被告人任杰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中对被告人任杰所处没收个人财产七万元、罚金五千元之判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任杰发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缴个人财产、缴纳罚金的义务,但其至今既未履行义务又无申报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任杰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其户籍地的贵州省正安县,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任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执15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任杰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个人财产、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