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樊,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顾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顾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以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6%计算)、罚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被告顾国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立即执行,执行标的额14586.62元,执行费119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3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邮储银行尾号为6691、9733、3480的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2年3月22日;另冻结其微信账户。本院冻结账户后扣划存款430元,收取执行费119元后,本案可分配311元。此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5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9月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执行标的额14586.62元,执行到位311元;执行费119元,已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执行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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