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女,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房租4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828元,天然气费279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损失1200元;5.判令被告支付损坏的床、鞋柜的维修费5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平度市东宁园小区B11号楼2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租用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租金1200元每月,按年支付,提前一个月缴纳。2019年8月,被告又交了一年的房租,继续使用该房屋。2020年7月至12月,原告多次电话询问被告还租不租,被告说还要租一年,但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付房租。2020年12月20日,被告通过其同学向原告转述说不租了,房屋钥匙放在房屋进门的橱柜上。经查,原告还拖欠了物业费和天然气费,出租房内的床和鞋柜也有损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房屋租赁协议、青岛平度泰能燃气有限公司缴费收据、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用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租金每月1200元,按年支付,另付押金1000元。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支付。若被告无故不按时缴纳房屋租金或未提前一个月缴纳下次房租,原告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被告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租用期满后,被告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被告若到期不租,提前1至2个月通知原告。如对房产、家具、家电等造成损坏,被告应按价赔偿(家具家电、水管因年久老化正常损坏除外)。被告缴纳了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租赁费。2020年7月至12月,原告多次电话询问被告是否继续租赁房屋,被告称还要租一年,但一直拒付房租。2020年12月20日,被告通过其同学向原告转述说不租了,房屋钥匙放在房屋进门的橱柜上。经查,被告拖欠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物业费1024元(含水费、电费、公共服务费);截至2020年5月19日,拖欠天然气费278.5元。原告提交出租房内床的照片,证明床有损坏,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但未提交维修费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提前缴纳房租,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于2020年12月20日通过其同学向原告转述不再继续租赁房屋,故原告要求确认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0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房屋租赁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但被告至2020年12月20日才告知原告不再租赁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占用房屋期间的房租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天然气费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828元,天然气费27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不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原告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被告拖欠4个月租赁费未付,原告应及时终止合同,避免损失扩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损失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出租房内床的照片主张出租房内的床、鞋柜有损坏,本院认为,该照片无法证明床系何时损坏,亦无法证明是否系被告损坏,且原告未提交维修费发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坏的床、鞋柜的维修费5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李某支付给原告孙某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房租4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李某支付给原告孙某拖欠的物业费828元,天然气费27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