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平,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被申请人:刘贵海,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贵海名下车辆:×××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跃进牌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损,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贵海名下车辆:×××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跃进牌轻型栏板货车。
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日期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