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杨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红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