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兵,该银行下寺支行行长。
被告:李俊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王金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贾定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李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辉、王金燕、贾定安、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