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王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赵刚诉被告王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刚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刚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