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罗有华,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闽04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有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有华违法所得15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罗有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有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55分,获2次表扬。罪犯罗有华于2020年8月12日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缴交2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有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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