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宗雨,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刘宗雨罚金一案,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61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处罚刘宗雨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宗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刘宗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宗雨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宗雨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刘宗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宗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061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刘宗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