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壶泉镇稻地村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徐启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斗泉乡北岳庄村人,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启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启珍财付通770.9元并完成支付。经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灵县管理部查明被执行人徐启珍无公积金缴存情况;经广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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