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玉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
被执行人:班昕,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被执行人:韦建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蒋玉芬与班昕、韦建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玉芬书面同意本院逐年扣划被执行人韦建生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并按各涉及被执行人韦建生的执行案件的标的比例,以分期长期履行的形式支付本案案款,同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22执恢7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分期长期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