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静,该公司内业员。

被告:张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张XX已补交物业费、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大兴安岭运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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