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执行人:黄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殷学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沈振伟与黄海峰、殷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00元。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规定的履行期限也已届满,但被执行人黄海峰、殷学芳未依照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现该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海峰、殷学芳自收到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海峰、殷学芳未履行(2015)北民初字第0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殷学芳名下有坐落于海南省澄迈县盈滨绿生花园15栋3B5房屋一套,该房目前已查封。该房目前已由无锡市粱溪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认为现因具体的房屋查封情况需进一步核实,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4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判决中“黄海峰、殷学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振伟借款400万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结付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待具体的房屋查封情况核实后再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春庆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