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文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赵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审理经过

关于陈文友与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528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宇应偿还陈文友1200000元,因赵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恢复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按标的额予以冻结 三、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及对全省关联案件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四、2021年6月18日,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无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恢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懿辉 审判员  易浩楠 审判员  陈宗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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