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莫杨才,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莫杨才罚金一案中,柳城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2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莫杨才名下不动产、工商股权登记、收益性保险、银行存款财产进行了查询,线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莫杨才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莫杨才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莫杨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莫杨才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清国 审 判 员 张宇锋 审 判 员 梁 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元健 书 记 员 韦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