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陈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佳与被告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佳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王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晓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商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