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执行人:刘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延军与被执行人刘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58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延军于2020年8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刘昊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昊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昊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需要扣划;
本院查明
三、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刘昊名下在梅河口市有无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昊名下在梅河口市有上述财产;
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刘昊名下坐落于白山市浑江区富安小区3号楼1单元402室、产权证书编号为20190017304号、面积72.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一座评估拍卖,上述房屋于2021年8月2日以210201.00元拍卖成交,扣除本案评估费1700元,扣除给付另案申请执行人辛长颖45706元(申请执行人刘延军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延军本金111936.03元、利息43633.97元、案件受理费7225元,余欠债务本金283063.9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2520元由被执行人刘昊继续清偿;
五、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昊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上述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扣划的存款和已被本院拍卖处置的房屋外,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刘昊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刘延军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刘延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