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原案申请人):刘继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第三人:杨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继红申请执行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杨桂芝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请求新蔡县人民法院追加杨桂芝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如下:异议人申请执行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与钟峰达成和解协议,杨桂芝承诺自愿为被执行人钟峰担保,如钟峰不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其代为履行,并同意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执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刘继红申请执行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继红与钟峰、杨桂芝于2019年5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钟峰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98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余请求,如不按期足额履行,按原调解书执行,且杨桂芝承诺自愿代替被执行人偿还上述款项,并自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杨桂芝作为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承诺自愿代替被执行人钟峰履行还款义务,并自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杨桂芝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承诺的偿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征 审判员 王昆鹏 审判员 肖东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