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景奎,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申请执行人:李福荣,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绿春县。
审理经过
宋景奎申请执行李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云2531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告李福荣欠原告宋景奎借款93000元,于2020年9月26日前偿还31000元,于2021年1月26日前偿还31000元,于2021年5月26日前偿还31000元。因被告李福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偿还义务,权利人宋景奎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1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福荣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冻结其银行帐户。经本院总对总财产查控及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福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景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福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宋景奎作了回告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