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刘伟,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李静,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伟、李静的存款、收入5236.67元(其中本金5186.67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刘伟、李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伟、李静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冷长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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