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云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资石祥,又名资石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曲靖市陆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富英,又名孔福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云全因与被申请人资石祥、孔富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陆良法院作出的(2020)云032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和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3民终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张云全称,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出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关键证据是不当的。2、申请人请求一、二审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拍卖晒场老干部孔金富、孔德富及一同购晒场的资树云、资老三、焦理荣三户来核实被申请人是否占用共用通道未获取支持。3、一、二审法院要求申请人出具村委会证明遭拒绝,申请人已充分举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云全诉请法院排除妨害限期清除堆在共用通道上的拆旧房的木料,恢复4米的共用通道,经一审、二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现张云全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与二审的上诉理由相同。本院二审认真到当地查勘现场,并对上诉理由认真进行了分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张云全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云全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李莉萍 审判员 屠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玉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