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马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熊祥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熊马林与被执行人熊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1204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熊祥林应偿还熊马林185400元,分别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9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95400元。如被告熊祥林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偿还借款,则原告有权按1854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时应扣除被告已履行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熊祥林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居住地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熊祥林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到被执行人户口所在村找干部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在村里以前有个老房子也给别人抵债了,现在下落不明。

5.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熊祥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

7.本院于2018年5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熊祥林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除了轮侯查封的被执行人在姜堰农村商业银行马庄支行的工资卡外没有其他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熊祥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只是希望将来执行到被执行人的工资参与分配,并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苏1204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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