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民,辽宁蓝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朝阳嘉能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经济开发区(万元店镇黑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洪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非,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海军诉被告朝阳嘉能特钢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军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吴海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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