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雷雪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付建新,龙泉市龙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商贸物流城3幢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65XXL。 法定代表人翁迎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雷雪峰与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雪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81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2019)浙1102执4054号案件统一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另案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到34208.8元分配至本案,由本案申请人受偿。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4208.8元,未执行到位4579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迎丰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和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雷雪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佳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18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长 宋云生 执 行 员 毛昕昕 执 行 员 蓝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 书记 员 钟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