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静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工业园区恒辉路。
法定代表人:尤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景泰县果兴满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喜泉镇南滩村。
法定代表人:高兴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静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景泰县果兴满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静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静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583元,由原告甘肃静宁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