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658号,组织机构代码:X1243015-5。 法定代表人:冯绪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中大道58号1幢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07965309。 法定代表人:陈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15×××72的银行存款壹仟叁佰壹拾万元整(13100000.0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