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 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业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业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