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承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系吴高能之父。
原告蒋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高能之母。
原告唐翠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系吴高能之妻。
原告吴双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系吴高能之子。
原告吴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系吴高能之女。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明荣,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桂林弘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29-2#-1号。
法定代表人朱风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宇辉。
委托代理人朱建勇,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承贵、蒋桂英、唐翠凤、吴双喜、吴丽丽与被告桂林弘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承贵、蒋桂英、唐翠凤、吴双喜、吴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1元,减半收取4916元,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