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加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俞雄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峰。
审理经过
原告张加启诉被告俞雄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张加启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加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加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