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飞,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陈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飞与被告陈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9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关系不错的朋友,自2019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借着还着,2020年8月22日双方进行了算账,被告共欠原告款项19.9万元,同时约定同年9月30日前还清。现因被告言而无信拒不还款,为此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合法,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应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