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华山路以东正威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部9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泽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敏毓,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兰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告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案件审理中,原告兰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