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闫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 被申请人:周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山西省河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闫某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闫某称,被申请人周某于2015年2月3日向申请人闫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一直未予归还。申请人闫某提供书面借据作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周某偿还申请人闫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周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闫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周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姝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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