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南路59号农商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624478X4。

法定代表人:王磊珊,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石恒,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建辉,职员。

被执行人:黄炽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炽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1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黄炽光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63000元及利息1636681.54元合计2199681.54元给给申请执行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息计至2020年4月21日,后息以56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6‰,从2020年4月2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黄炽光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5600元及利息、罚息等164132.19元合计229732.19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息计至2020年4月21日,后息以656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从2020年4月2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广东佛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扣划被执行人黄炽光的银行存款合共11107.63元,用于抵减本案执行费26694元。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其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炽光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俊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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