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王抗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余书英与被告王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书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抗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抗琼在庭前提交答辩意见称认可借款的事实,但已归还部分借款及利息。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两份,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给被告。
被告质证
被告王抗琼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对原告出示的借条,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王抗琼系邻里关系,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9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两笔借款原告均通过现金方式交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条为证,且被告王抗琼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抗琼辩称已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王抗琼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抗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余书英借款本金80000元。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抗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余书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