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代县聂营镇羊角沟村*号。 委托代理人:孙某2,系原告姐姐. 委托代理人:聂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代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忻府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高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1的撤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06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建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