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边新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桥与被告边新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秀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秀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秀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