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裴艳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告:邢和,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张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陈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志刚诉被告裴艳会、邢和、张志军、陈艳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张志刚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15.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徐俊乾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林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春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