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谷州镇罗声村。
委托代理人:胡安妮,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1栋10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家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2504。
负责人:李振兴,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祥与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泽祥提出申请追加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刘泽祥称:申请人刘泽祥与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裁决生效,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共应付给申请人刘泽祥118310.49元,该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特申请追缴被申请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该分公司是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神州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系申请人的分支机构,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被申请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湘0502执4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